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志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21********57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08民初8033号
案号
(2021)苏0508执48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孔明磊、张志勇确认结欠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367513.80元及利息9549.19元(含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9月2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孔明磊、张志勇分7期归还上述欠款,于2021年10月15日归还2万元,10月25日归还4万元,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每月25日归还6万元,剩余款项于2022年3月25日付清。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7元,财产保全费2392元,合计5849元,由两被告负担。于2022年3月25日前支付原告。四、如两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原告有权就两被告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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