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21********57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8民初8033号 |
案号 |
(2021)苏0508执48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孔明磊、张志勇确认结欠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367513.80元及利息9549.19元(含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9月2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孔明磊、张志勇分7期归还上述欠款,于2021年10月15日归还2万元,10月25日归还4万元,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每月25日归还6万元,剩余款项于2022年3月25日付清。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7元,财产保全费2392元,合计5849元,由两被告负担。于2022年3月25日前支付原告。四、如两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原告有权就两被告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01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