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明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825********0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824民初3848号 |
案号 |
(2022)冀0824执3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蒋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永芝、孙桂玲、缪希来、郭玉侠、王桂明、缪希春劳务费10,070.00元(其中张永芝3,250.00元,孙桂玲400.00元,缪希来4,020.00元,郭玉侠1,700.00元,王桂明400.00元,缪希春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被告蒋明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2-08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