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明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825********07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824民初3848号
案号
(2022)冀0824执3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由被告蒋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永芝、孙桂玲、缪希来、郭玉侠、王桂明、缪希春劳务费10,070.00元(其中张永芝3,250.00元,孙桂玲400.00元,缪希来4,020.00元,郭玉侠1,700.00元,王桂明400.00元,缪希春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被告蒋明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2-08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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