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东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824********35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824民初2410号
案号
(2022)冀0824执2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由被告杨东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方金龙借款97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2.00元,减半收取1116.00元,由被告杨东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崔晓明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书记员王贺滦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附页一、判决主文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当事人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1-25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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