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兴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35********2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535民初611号 |
案号 |
(2021)冀0535执6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兴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玉秀借款本金90,000元,并自2017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向原告杜玉秀支付至全部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李兴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