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广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821********46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824民初2615号 |
案号 |
(2022)冀0824执1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广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滦平县虎什哈镇兴群租赁站租赁费267176.00元;二、驳回原告滦平县虎什哈镇兴群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10.00,减半收取计3255.00元,由被告王广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