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雪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32********004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681民初4788号
案号
(2022)冀0681执1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涿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议、胡雪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边各庄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16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截止到2021年7月6日的利息为278199.9元,剩余利息以本金21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7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8.708333‰上浮30%的标准计算);二、被告贾光辉、被告魏秋妹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北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边各庄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34元,由被告王议、胡雪芳、贾光辉、魏秋妹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1-17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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