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01********24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30民初77号 |
案号 |
(2021)冀0130执8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学敏、安同保、安羊永、安力娟39477.69元。(其中,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学敏、安同保、安羊永、安力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消耗品费,共计18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学敏、安同保、安羊永、安力娟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复印费,共计21477.69元。)被告张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学敏、安同保、安羊永、安力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消耗品费,共计170166.74元。驳回原告刘学敏、安同保、安羊永、安力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刘学敏、安同保、安羊永、安力娟负担2105元,张正负担4445元;申请保全费1520元,刘学敏、安同保、安羊永、安力娟负担127元,张正负担139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