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25********45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84民初822号
案号
(2022)冀0184执4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乐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浩偿还原告王立坤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6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起诉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元,由被告王浩负担175元,由原告王立坤负担60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2-24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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