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志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22********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306民初2460号 |
案号 |
(2021)冀0306执恢1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谢长清与被告黄志东于2018年3月13日签订的施工协议。二、被告黄志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谢长青违约金46000元。三、驳回原告谢长青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由原告负担735元,被告黄志东负担4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