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谷志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1********6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25民初2975号 |
案号 |
(2022)冀0425执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谷志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富荣化肥款10000元。(支付至朱富荣银行卡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大名支行,账号622848172137951251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谷志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