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多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6********69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202民初9916号 |
案号 |
(2022)皖1202执4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范多利欠原告安徽金鹰典当有限公司借款193万元及利息,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于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43万元及利息,利随本清(利息以借款本金19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3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被告范多利有任意一期未按时履行,原告安徽金鹰典当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利息以借款本金19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3日起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9832元,减半收取9916元,由被告范多利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