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保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602********94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602民初5351号 |
案号 |
(2021)皖1602执81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亳州市谯城区李保国精品超市、李保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杰米日用品销售部货款8000元及逾期利息(以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货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杰米日用品销售部对被告李建国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亳州市谯城区李保国精品超市、李保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