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02********3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03民初5031号 |
案号 |
(2022)湘0103执7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峰、阳建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智强偿付货款109076元;二、限被告刘峰、阳建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智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款项10907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7元,由被告刘峰、阳建昌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2-21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