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建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22********3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12民初7393号
案号
(2022)湘0112执6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正华各项损失共计392581.83元;二、驳回原告周正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2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13元,由原告周正华负担424元,由被告张建刚负担989元。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正华各项损失共计392581.83元;二、驳回原告周正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2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13元,由原告周正华负担424元,由被告张建刚负担98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17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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