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建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2********3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12民初7393号 |
案号 |
(2022)湘0112执6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正华各项损失共计392581.83元;二、驳回原告周正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2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13元,由原告周正华负担424元,由被告张建刚负担989元。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正华各项损失共计392581.83元;二、驳回原告周正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2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13元,由原告周正华负担424元,由被告张建刚负担98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