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3********2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823民初157号
案号
(2022)赣0823执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峡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胡剑偿还借款本金102380元及其利息(以1023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8元,减半收取计1174元,保全费1032元,以上合计2206元,由被告彭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17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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