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春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5********0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825民初2815号 |
案号 |
(2022)赣0825执2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春根、钟永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永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本金140,000元为基数,按照《农户信用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19年3月7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但应品除已付利息21,89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0元(原告已交1,685元),减半收取计1,685元,由被告张春根、钟永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