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石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24********25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823民初1480号 |
案号 |
(2022)赣0823执1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峡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石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魏金生经济损失236525.2元,已支付113723.9元,尚需赔偿122801.3元。二、驳回原告魏金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计1495元,由原告魏金生负担20元,被告周石姣负担1475元;鉴定费16770元(魏金生支付10000元,周石姣支付6770元),由被告周石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峡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