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石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524********254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823民初1480号
案号
(2022)赣0823执1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峡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石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魏金生经济损失236525.2元,已支付113723.9元,尚需赔偿122801.3元。二、驳回原告魏金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计1495元,由原告魏金生负担20元,被告周石姣负担1475元;鉴定费16770元(魏金生支付10000元,周石姣支付6770元),由被告周石姣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24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