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春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8********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83民初2055号 |
案号 |
(2021)赣0783执22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廖春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廖志华借款本金人民币68200元,并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2%计付利息给原告廖志华,利随本清。二、由被告廖春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廖志华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0元,并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2%计付利息给原告廖志华,利随本清。三、驳回原告廖志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51元,由原告廖志华负担900元,被告廖春林负担325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