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金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4********39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24民初2809号 |
案号 |
(2021)赣0124执30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金兰、胡素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车定华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7万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5月19日的尚欠借款利息人民币63750元及后续借款利息(后续借款利息以人民币7万元为本金、年利率15.4%、先付息后还本、自2021年5月20日计算至7万元本金完全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76元,由被告张金兰、胡素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