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永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28********1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83民初2555号
案号
(2022)赣0783执3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南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徐才兰、刘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给原告廖利群,利随本清。二、由被告徐才兰、刘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共同支付借款利息18500元给原告廖利群。三、驳回原告廖利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69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徐才兰、刘永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南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27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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