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登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4********6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24民初2566号 |
案号 |
(2022)赣0124执1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王登辉给付原告洪球货款人民币108234.9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人民币108234.9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从2021年1月19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0元,由被告王登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进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26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