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小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3********0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23民初48号 |
案号 |
(2022)赣0123执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小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小辉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3日起,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陈小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小辉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7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26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