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小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3********07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123民初48号
案号
(2022)赣0123执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小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小辉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3日起,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陈小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小辉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7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26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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