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严有秀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2********03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31民初4120号
案号
(2021)赣0731执30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于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解除原告钟章茂、江冬香与被告刘勇发、严有秀于2018年6月3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被告刘勇发、严有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钟章茂、江冬香返还购地款25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驳回原告钟章茂、江冬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90元,减半收取2695元,由原告钟章茂、将承担1347.5元,由被告刘勇发、严有秀承担1347.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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