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有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2********03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31民初4120号 |
案号 |
(2021)赣0731执30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解除原告钟章茂、江冬香与被告刘勇发、严有秀于2018年6月3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被告刘勇发、严有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钟章茂、江冬香返还购地款25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驳回原告钟章茂、江冬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90元,减半收取2695元,由原告钟章茂、将承担1347.5元,由被告刘勇发、严有秀承担134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