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永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8********1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83民初2585号 |
案号 |
(2022)赣0783执3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永红、徐才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利三英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支付2018年4月10日至2019年4月10日的利息3600元,合计人民币33600元;并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1日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违约金给原告利三英。二、驳回原告利三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计522元,由原告利三英负担47元,由被告刘永红、徐才兰负担4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27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