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6********7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826民初1734号 |
案号 |
(2022)赣0826执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祥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555.77元、利息及费用(截至2021年3月28日,利息、费用为1,558.7元,其后利息及费用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元、保全费140元,由被告刘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