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柯则陈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2********2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481民初2601号
案号
(2022)赣0481执1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瑞昌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柯则陈、杨翠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瑞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736.98元,本息合计31,736.98元,并自2021年7月24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297元,由被告柯则陈、杨翠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2-14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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