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汤星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2********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31民初4223号
案号
(2021)赣0731执31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于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汤星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丁小钢人民币35,400元。本案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被告汤星亮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11-11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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