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海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783********4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924民初1416号 |
案号 |
(2022)赣0924执1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海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项显雄货款203000元;二、驳回原告项显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3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合计6083元由被告刘海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