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月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5********37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429民初1088号
案号
(2022)赣0429执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口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非、曾月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湖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7月14日,尚欠利息、罚息合计25997.98元;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本案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18万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295%计算)。二、若被告刘非、曾月英未能按本判决第一项之规定归还借款本息,则原告江西湖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拍卖、变卖被告刘非、曾月英名下湖口县洋港路(春江花苑)3栋403的房屋[赣(2018)湖口县不动产权第0002551号],并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刘非、曾月英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31元,由被告刘非、曾月英负担。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非、曾月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湖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7月14日,尚欠利息、罚息合计25997.98元;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本案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18万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295%计算)。二、若被告刘非、曾月英未能按本判决第一项之规定归还借款本息,则原告江西湖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拍卖、变卖被告刘非、曾月英名下湖口县洋港路(春江花苑)3栋403的房屋[赣(2018)湖口县不动产权第0002551号],并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刘非、曾月英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31元,由被告刘非、曾月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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