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甘国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21********0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983民初6666号 |
案号 |
(2022)赣0983执4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玉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伙根借款300000元。二、若被告刘玉龙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被告甘国成就上述购车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整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刘玉龙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