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国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981********494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322民初1730号
案号
(2022)赣0322执3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李国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宗庭支付货款252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527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陈宗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1.5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93元,合计534.5元,由被告李国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2-02-21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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