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国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981********49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322民初1730号 |
案号 |
(2022)赣0322执3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国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宗庭支付货款252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527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陈宗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1.5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93元,合计534.5元,由被告李国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2-21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