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肖郁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221********1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23民初556号 |
案号 |
(2022)赣0723执1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肖郁桦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超文、肖安德返还租赁押金50000元及2018年8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损失2246元,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超文、肖安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5元,由原告胡超文、肖安德承担647元,被告肖郁桦承担117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2-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