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连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5********54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05民初11122号
案号
(2022)津0105执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孙连河向原告孙北川支付货款64000元并以6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7元,由原告孙北川负担240元,由被告孙连河负担7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