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玉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8********4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7民初155号 |
案号 |
(2021)津0117执38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马晓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刘建顺劳务费13000元,并以1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19年12月30日始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刘建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由马晓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