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志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4********6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宝民初字第5484号
案号
(2021)津0115执48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冯姗丽与被告张志东离婚;二、婚生女张心如归原告冯姗丽抚养,被告张志东自2013年12月起每月给付该女抚养费500元,至该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每月探望该女一次;三、婚后财产登记在原告冯姗丽名下坐落在宝坻区海滨街道北关宿舍5段11号(纪家园北;房权证宝坻字第124020904445)三正三倒房屋一所归原告所有,与被告无关。扣除被告所欠原告父亲冯庆营2万元外债后,由原告给付被告该房财产折价款6万元,此款于2013年11月30日前给付1万元,余款5万元于2014年2月28日前付清;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已当庭给付原告);五、双方其他无争议。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12-06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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