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9005********5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6民初37028号 |
案号 |
(2022)津0116执42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洋偿还原告杨凯虹借款本金33000元,分期给付,于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11000元,于2022年2月28日前给付11000元,于2022年3月31日前给付11000元;二、如被告于洋有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给付,原告杨凯虹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被告于洋负担,于2022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杨凯虹。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2-02-23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