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段丽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6********7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06民初2306号
案号
(2021)津0106执50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段丽娜一次性给付原告申廉诸财产补偿款155887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90元,减半收取7395元,由被告段丽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11-26
发布时间
2022-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