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超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83********0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6民初30498号 |
案号 |
(2022)津0116执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超超偿还原告庄桂彬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000元,共计31,000元,自2021年12月起至2022年5月止,每月20日前给付1,000元,自2022年6月起至2023年4月止,每月20日前给付2,000元,2023年5月20日前给付3,000元;二、如被告黄超超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庄桂彬可就剩余全部未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三、双方别无纠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5元,由被告黄超超负担(于2021年12月20日前给付原告庄桂彬)。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