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凤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1********0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05民初1895号 |
案号 |
(2021)津0105执42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杨凤欢给付原告杨宇轩自2017年9月份至2017年12月份的抚养费每月3000元,共计12000元;二、被告杨凤欢自2018年1月份起,每月给付原告杨宇轩抚养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杨凤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