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31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民初745号 |
案号 |
(2019)津01执11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国合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垫款本金人民币49239583.33元和截至2018年6月21日止的利息1809554.68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49239583.33元为本金基数,按照《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二、被告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公司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天津市国合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2150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负担150元,由被告天津市国合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公司连带负担302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天津市国合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公司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时间 |
2020-05-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毅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00010310139XE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睦南道1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