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凤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921********4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921民初594号
案号
(2019)冀0921执7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丽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前海华保宗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201131.9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计算),被告杨凤江、杨海林、曹全影、沧州利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谢丽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前海华保宗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被告杨凤江、杨海林、曹全影、沧州利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8元,保全费1526元,由五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7-22
发布时间
2019-08-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冀0921执773号
立案日期
2019-07-22
执行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09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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