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5********18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08民初2607号 |
案号 |
(2019)冀0108执3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立军、李敏、河北京虎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耿文侠借款本金120万元、利息21.55万元及剩余利息(剩余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耿文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简易案件受理费997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976元,由被告何立军、李敏、河北京虎服饰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14 |
发布时间 |
2019-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