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龙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82********40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91民初6595号
案号
(2016)苏0591执44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大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30037.49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8%计算的借款利息;二、被告许大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泓润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1351元。三、被告苏州世纪天王服饰有限公司、许鹏飞、林雪燕、常熟市南鸟服饰有限公司、许龙龙对被告许大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大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61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合计9181元由被告许大顺、天王服饰、许鹏飞、林雪燕、南鸟服饰、许龙龙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91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12-01
发布时间
2017-04-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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