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21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园商初字第02997号 |
案号 |
(2016)苏0591执22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佳奇星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9万元,并偿付计算至2016年2月22日的欠息人民币380464.5元以及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苏州佳奇星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7367元。三、被告苏州市云海服装面料砂洗厂、苏州市博尼威服饰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沈进明、陆凤莲、龚建平、龚建芬、陆志海、毛月琴、苏州市盛铭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佳奇星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市云海服装面料砂洗厂、苏州市博尼威服饰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沈进明、陆凤莲、龚建平、龚建芬、陆志海、毛月琴、苏州市盛铭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佳奇星服饰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8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2182元,由被告苏州佳奇星服饰有限公司、苏州市云海服装面料砂洗厂、苏州市博尼威服饰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沈进明、陆凤莲、龚建平、龚建芬、陆志海、毛月琴、苏州市盛铭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7-12 |
发布时间 |
2017-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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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陶国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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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