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繁昌县荻港永年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4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222民初4004号 |
案号 |
(2020)皖0222执2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市华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4272289.25元、律师费10000元及利息(以4272289.2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繁昌县荻港永年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省永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永年对原告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全部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繁昌县荻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原告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4272289.25元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繁昌县荻港永年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省永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永年、被告繁昌县荻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芜湖市华廷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安徽荻浦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甘家荣、被告郑本贵、被告邹长梅、被告张洋、被告解玉洁对原告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各承担388390元的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058元(原告繁昌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芜湖市华廷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繁昌县荻港永年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省永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永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繁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时间 |
2020-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本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2270491314XY |
登记机关 |
繁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荻港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