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楚金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34********4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534民初179号 |
案号 |
(2018)冀0534执5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楚金星、单春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及至2018年1月8日止的利息共计138000元;并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2018年1月9日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二、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清河县九色羊绒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0元,由被告楚金星、单春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7-17 |
发布时间 |
2018-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