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楚金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34********4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534民初179号
案号
(2018)冀0534执5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清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楚金星、单春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及至2018年1月8日止的利息共计138000元;并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2018年1月9日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二、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清河县九色羊绒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0元,由被告楚金星、单春彦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7-17
发布时间
2018-10-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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