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柳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81********42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181民初2439号
案号
(2018)冀0181执12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辛集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辛集市钦派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辛集支行借款本金16647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息开始时间和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确定,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应扣除被告已偿还利息111317.27元,最终数额以原告机打的未清偿借款本息清单为准)。二、被告孟庆棉、孟振会、辛集市帅隆服饰有限公司、靳展、赵柳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766元,由被告辛集市钦派制衣有限公司、孟庆棉、孟振会、辛集市帅隆服饰有限公司、靳展、赵柳行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9-19
发布时间
2018-1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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