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81********6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181民初2753号 |
案号 |
(2018)冀0181执8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辛集市头圈养猪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辛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00万元及利息(按照约定利率,自2016年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335385元)。二、如被告辛集市头圈养猪专业合作社不能按本判决第一项如期偿还原告借款600万元的本息,则原告有权就辛集市同大商贸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衡井线束新站道北侧、地号为辛国用(2004)第010144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坐落于市新城镇衡井线、束辛站铁路北的辛房权证新城字第075000031号房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辛集市同大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辛集市头圈养猪专业合作社追偿。三、被告吕汗、郭淑英、吕贵昌、曹超、乔建同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辛集市百诗成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被告辛集市头圈养猪专业合作社、辛集市同大商贸有限公司、吕汗、郭淑英、吕贵昌、曹超、乔建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7-24 |
发布时间 |
2018-10-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