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卫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2********0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482民初6091号
案号
(2018)苏0482执12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969970元,利息81741.68元(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承担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0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19500元。二、被告孙卫忠、孙婉、常州市金坛区邦德服饰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鼎金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告朱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214元,由被告朱虹、孙卫忠、孙婉、常州市金坛区邦德服饰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鼎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4-12
发布时间
2018-08-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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