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阮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04********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8民初1692号 |
案号 |
(2017)苏0508执2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博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借款利息(含罚息和复利)21821.35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24日,之后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苏州博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29720元。三、被告江阴市博恩服饰有限公司、阮文、卢萍对被告苏州博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四、如被告苏州博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有权对被告苏州博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金阊支行,账号:480658217436)内的款项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1-17 |
发布时间 |
2017-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